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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力: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融卫医罚〔2024〕22号)],并于2024年8月23日以公告方式送达。经复核,本案存在程序不够规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融卫医罚〔2024〕22号)。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