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乐在线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2011年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1]137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要求,为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提高依法征收水平,做好迎接省厅全省范围的排污费稽查准备工作,我局决定于今年第二季度对各县(市)区及市本级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开展稽查,并制定了《最佳线上百家乐娱乐场环境保护局2011年排污费稽查工作方案》。现将此方案转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陈颖 联系电话:87119715
专此通知
附件:百家乐在线环境保护局2011年排污费稽查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最佳线上百家乐娱乐场环境保护局2010年排污费稽查工作方案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通过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强化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排除行政干扰,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解决少征、漏征、协商收费等问题,提高依法征收水平,促进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2010年排污费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最佳线上百家乐娱乐场环保局2010年排污费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炳荣 副局长
副组长:陈保建 副调研员、支队长
成 员:张鼎萍、陈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最佳线上百家乐娱乐场环境监察支队,由陈保建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排污费稽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稽查内容及要点
1、排污申报表
稽查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15日分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福建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三产及畜禽养殖业),及要求的附件。
各级环境监察单位是否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报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2、排污费按季或月进行征收。
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重点稽查环境监察单位是否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申报材料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同时稽查排污费复核及排污费限期催缴情况。
3、排污量的变更审核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环境监察单位是否及时按新排污量审核排污费。
4、排污费的计算依据
稽查环境监察单位是否采用最新监测数据对排污者进行排污量的核定。排污量核定依据应包括用水量票据,燃料票据,废水监测报告(应具有符合收费条件的3个收费因子),废气监测报告,噪声监测报告。
5、排污费的核定方法
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监测报告);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三产业排污系数(试行)和排污申报登记简表的通知(闽环保理[2004]14号)。
6、环境监察单位是否对每季度或月确定的排污费数额进行公示。
7、排污费减、免、缓缴审核
减、免、缓缴排污费是否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8、拒缴排污费的处罚
对排污者未在限期缴纳期限内缴款的,环境监察部门应予以立案查处,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排污者停产要求减少排污量审核
以报批停产的排污单位应要求出具停产报告,其他佐证(如其他机关出具的停产证明等等),环境监察人员现场监察笔录,填写并报批《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11、排污者关闭灭失的审核
环境监察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勘察,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报领导审批,归档后将该户档案封存。
12、排污收费档案应按一企一档予以建档保存。
13、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
是否按照环保部《关于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环办[2004]8号)的要求,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
三、稽查要求与重点
1、各县(市)区环保局及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对照上述稽查内容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开展自查。
2、市环境监察支队应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指导、稽查。
3、按照上述稽查重点内容,采取档案检查、现场抽查企业相结合的方式,逐项抽查1-2家,并汇总检查情况。现场抽查重点为全市国、省控重点企业、重金属行业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排污费征收工作。
四、时间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5月10日-5月20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列举自查重点,依照稽查内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于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汇总至市环境监察支队(一大队)。
2、稽查阶段(5月20日-6月20日)
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人员,对照稽查重点与内容,对各县(市)区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稽查。
3、总结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市环境监察支队汇总各单位自查、自纠以及对各县(市)区排污费稽查工作情况,做出总结并上报省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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