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5号建议的答复

榕司〔2025〕52号
日期:2025-06-17 10:07 来源:百家乐在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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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书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引入社会监护机制建立老年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建议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市公证处等多家公证机构认真分析、共同研究建议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建议的答复

  (一)我市意定监护公证业务开展情况

  意定监护制度推出以来,我市公证机构多次针对意定监护业务进行研究讨论,积极探索更优的意定监护公证模式。民法典出台至今,我市公证机构已办理了16件意定监护公证,其中以办理与多子女家庭中的一名子女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情境为主,旨在通过明确指定监护人及其责任范围,避免家庭内部矛盾。尽管法律允许选择非亲属作为监护人,但在实践中,非亲属监护人往往面临信任、责任界定、法律风险等问题,而有意愿办理非亲属意定监护的老年人,在咨询公证人员后往往选择不办理,经与这部分老年人沟通,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人通常由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指定,并于协议生效之日起同步履行监督职责。但现行法律未明确监督人的履职方式与具体职责范围,导致监督人在履职时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有效监督监护人的行为。意定监护通常在被监护人失能后启动,此时被监护人已无法直接监督监护人的行为,而监督人即使发现监护人存在不当行为,也可能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权限而无法及时干预,难以有效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意定监护协议效力认定困难。意定监护协议效力的认定往往需要法院的确认,在实践中,被监护人失能的过程往往是渐进的,法院难以确定协议的具体生效时间,而意定监护协议生效时,被监护人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也难以对其缔约时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且法院宣告行为能力及确认监护人的过程需要时间,就可能导致在申请人需要监护人时,监护人却还未取得监护资格。例如在面临一些需要监护人行权的紧急情况,如紧急医疗时,医疗机构可能仍然要求被监护人的近亲属签字,而不认可意定监护公证的效力。

  现有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进行了补充细化,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和撤销做了规范。但上述条款都仅对意定监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设定意定监护实施细则、设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践中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监护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关键内容不明确,使得意定监护难以落实,监护人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缺乏可操作性。

  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法律框架作为支撑,公证机构也期望在意定监护公证的办理、执行和监督方面有清晰、可操作的规范,以便更好地开展老年意定监护公证工作,公证机构可以依据明确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专业、规范的公证服务。同时,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也能在清晰的法律框架下,放心地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保障老年人在失能或失智后的权益,真正实现对老年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与保护。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积极呼吁加快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进程,同时向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等反映,制定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指导意见,明确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中的职责和操作规范。

  二是积极配合民政局、属地政府和其他专业机构落实意定监护工作,将意定监护公证融入意定监护工作中,增强意定监护协议履行的证据效力。

  三是指导公证机构在办理意定监护公证过程中,收集典型案例,形成案例库,分析案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公证的操作流程和服务内容。根据实践反馈,优化意定监护公证的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是加大对意定监护的宣传力度,市司法局、公证机构深入社区居委会做系列的知识普及,运用多媒体等各种网络平台向公众主动推送意定监护制度相关信息,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推广,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的认知度。

  最后,感谢您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分管领导:丁 萍

  联 系 人:陈凤敏

  联系电话:83338366

  百家乐在线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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