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标手”算不算法定职业病?
2025年8月1日,新增两类法定职业病的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开始实施。消息引发众多网络媒体高度关注,尤其聚焦于新增的职业性腕管综合征(Occupational Carpal Tunnel Syndrome, OCTS)。
这就引出一个新话题,与其相关的“鼠标手”究竟算不算职业病?各路诸侯众说纷纭。
腕管综合征就是“鼠标手”?
职业性腕管综合征是法定职业病。但你想象中的“鼠标手”并不一定就是那模样。
腕管综合征(Carpal Tunnel Syndrome, CTS)是医学上的正式术语,是一种临床疾病诊断名称,指由于手腕部位的腕管内正中神经受压,导致拇指、食指、中指及无名指桡侧出现麻木、刺痛、疼痛、无力等症状的一种神经压迫性疾病。
“鼠标手”是民间通俗说法,特指由于长期使用鼠标、键盘、手机等电子设备造成的手腕不适,其本质是腕管综合征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可以说,“鼠标手”也是腕管综合征其中的一个通俗的称呼。但注意了,它不是医学诊断用语,在通常称谓中,“鼠标手”更强调其与现代办公行为(如长时间使用鼠标)之间的关联。从这个角度讲,“鼠标手”属于职业相关疾病,但却不属于现有法定职业病的范畴。
职业性腕管综合征是啥模样?
新增的法定职业病----职业性腕管综合征,是特指制造业工人长时间从事手及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后,引起手部正中神经支配区域出现感觉或运动障碍的疾病。典型症状主要表现为:手部拇指、食指、中指和环指桡侧感觉异常(麻木、疼痛),部分患者会出现前臂疼痛,严重者还会出现大鱼际肌萎缩、拇指不能完成对掌等功能障碍。该病的诊断需根据现行诊断标准,应结合临床症状、职业史和现场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职业病诊断中,只有人群特定(制造业工人)、从事职业活动特定(手及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临床症状特定(腕管综合征),才有可能诊断为新增的职业性腕管综合征。也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鼠标手”,离法定职业病还有一万八千里。
哪些行业劳动者易患“职业性腕管综合征”?
如船舶制造、电子设备制造、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等行业的装配工、搬运工等,这些工种通常涉及持续性、高强度的腕部重复动作或用力操作,是职业性腕管综合征高风险行业。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刚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GBZ 336—2025《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仅适用于长时间从事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工人诊断为职业性腕管综合征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明确的职业史
患者有持续3年以上从事需反复使用手腕或用力作业的职业史,且症状出现在该工作侧手腕。
2.典型临床表现
出现手部正中神经支配区域(如拇指、食指、中指及部分无名指)的感觉异常(麻木、刺痛)或运动功能障碍(无力、笨拙)。
3.客观检查证据
神经电生理检查(肌电图)或腕部高频超声检查结果提示腕管综合征异常。
4.综合评估
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记录和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资料进行判断。
5.排除其他病因
排除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孕期水肿等其他可能导致类似症状的疾病。
要甄别,“鼠标手”并不等同职业病!
针对职业性腕管综合征和“鼠标手”,大家普遍存在误区,这些误区可能会误导大家求助失策,甚至贻误疾病治疗时机。
医生说是“腕管综合征”,就算职业病?
不算!目前新增职业病仅适用于制造业工人长时间从事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所致腕管综合征的诊断。不是“腕管综合征”都能认定为职业病。
天天用鼠标、键盘打字,属于“重复作业”吗?
不属于!诊断为职业病意义上的“重复作业”有明确要求:腕部屈曲(≥15°)、背伸(≥15°)、桡尺偏(≥15°),或上述复合动作作业的动作重复频率≥4次/分钟且该作业活动的累计工时≥4小时/天。因此,一般办公一族如打字员、程序员等,多数不满足诊断条件。
常常搬重物,就是“用力作业”?
不是!根据GBZ 336—2025《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规定,腕部用力作业是指劳动者从事腕部屈曲、背伸、桡尺偏或上述复合动作作业时,手部抓握工具或物品的重量≥4公斤,且该作业活动的累计工时≥4小时/天。因此如果你拿的是轻便工具或搬运时间不够,也不算“腕部用力作业”。
工龄满3年了,虽中间有请假/病休/产假
没关系吧?
错!根据GBZ 336—2025,制造业工人在从事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期间,有休假、脱离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超过30天的,需重新计算职业史时间。
离岗后才出现症状,能算职业病吗?
不一定算!根据GBZ 336—2025,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离岗时未发现腕管综合征的,脱离作业30天后出现与本标准类似症状、体征或检查异常的,不能诊断为职业性腕管综合征。
明确区分“鼠标手”(腕管综合征CTS的俗称)与法定职业病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至关重要。劳动者如符合GBZ 336—2025诊断标准(特定职业史及医学证据),可提请职业病诊断,依法维护权益。
来源: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供稿:职业健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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