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军士和义务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问:哪些军士和义务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3)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5)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6)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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