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二是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三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四是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五是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是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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