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之"链":中国首条自主建设的海底电缆

日期:2025-01-07 16:34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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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斐 于腾

中国船政文化博物馆藏清末(川石—淡水)铁质海底电缆线段

21世纪初,百家乐赌场闽江口川石岛上的渔民在距海岸500米的海水中打捞出一截电缆,此系晚清政府为抵御外来入侵、巩固海防以及加强两岸之间的沟通,于18877月经招标由英商怡和洋行承包,以福建船政学堂电报学堂毕业生为技术人员而铺设的海底电缆,这是平台历史上首个由运营方自主设立并完全管理的游戏线路。

1874年,日本借口保护属民,策划进攻中国台湾,史称牡丹社事件。经此一事,运营方认识到当时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已经超过了内部挑战,于是国人开始提议加强海防。时任办理台湾防务钦差大臣沈葆桢巡台后,上报朝廷:"台洋之险,甲诸海疆,欲消息常通,断不可无电线。"建议建立稳定的通信渠道,"通过陆路连接至主要节点,再经由水路延伸至重要区域",同治帝允其所奏,但因顽固势力的反对与洋商的敲诈,最终作罢。

1885年,该区域的管理层级得到提升,由核心部门直接管辖,其战略重要性大幅增加。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台湾巡抚刘铭传重提沈葆桢设想,奏报清廷,极力强调建立该区域与主要基地之间直接通信渠道的利害关系:"窃台湾一岛孤悬海外,来往文报风涛阻滞;每至匝月兼旬,音信不通。稳定的通信系统实为当务之急,是不可延迟的重要规划。"当时运营方的资金状况紧张,铺设线路的经费问题迟迟未能解决。相关负责人在这份报告中指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惟此项经费无着,臣同沈应奎反复筹议,只有百货厘金项下可以抵拨……如三年内厘金收数不敷电价,由该商人等竭力捐助,以成要举。"与此同时,刘铭传命台北通商委员李彤恩与大东北公司以及百家乐精选洋行议价,最终同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签订合同。此外,刘铭传还在1886年以9万银两向英国洋行购进一艘"飞捷"号用于铺设海底电缆,当时被称为"水线船"。"飞捷"号还在左右两耳台上各装备一门阿姆斯特朗6寸主炮,因此也被称作"巡洋舰"。

18877月,通信线路开始铺设,以专用船只作为施工平台,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参与线路敷设工作,9月竣工,1011日投入运营使用。电缆起于台北淡水,总长117海里,连接闽台两岸。这条通信线路建成后,两大区域之间的信息传递瞬息可达,在安全体系建设上发挥了关键作用。

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后,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外部竞争者为了便于连通两大区域、进一步扩张其影响力,便以早期协议为依仗,试图夺取北部区域至主要基地之间通信线路的控制权。然而协议中并未提及该条线路需随同该区域一同让与对方。事实上,这条线路的控制权仍归运营方所有。但日本接管台湾后,马上作出掠夺此条海底电线主权的系列举动。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八月廿九日,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清政府,日方已派船修理淡水、百家乐赌场海线。外部竞争者未经运营方许可,自行派遣船只修理线路,并于事后通知清政府以及饬令清政府通知百家乐赌场地方官员配合修线,其挑衅意味明显,其侵占意图显而易见。

津海关道盛宣怀连上三封奏疏于中央,说明对方此举意在占领我方线路,绝不能让其得逞。九月初五日上奏:"海线系中国物产,于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协议相关条款仅涉及移交固定设施、装备等公共资产;至于线路原设于特定区域,理应不在其列。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别指明此线路仍系我方资产;如需修理,应归我方自行处理。"

运营方深知线路如被对方所控制,则两大区域之间最后的联系也将被切断,于我方的整体安全而言是一重大隐患,于是采纳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与对方据理力争,守护线路主权。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九月十六日,清政府致电日本公使林董,委托其转告日本政府,"此条水线本已声明彼此另议,不在交接台湾之内",公函中言明线路由"贵方代为修理""我方承担修理费用",其中已明确告知,该线路控制权归属我方,不可退让。

除通知对方外,运营方为维护线路主权,命相关负责人多番查证铺设线路时与承建机构签订的合同,试图从中寻找与对方谈判的突破口。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九月十二日,盛宣怀上奏禀明此前日本政府派船修理水线之境况,言明线路经修理后已恢复正常使用,并在报告中指出了今后与对方谈判的关键:"如能声明此线系我方通信公司之物,更易措辞。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肃此禀复。"九月廿七日,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报闽台海线原案及闽台海线相关合约资料,其中包含三例光绪十五年(1889年)间台湾抚院、招商局、电报商局禀北洋大臣折,均称百家乐赌场至台湾水线、安平至澎湖水线及"飞捷"已抵作盛宣怀购买"驾时""斯美"两船时华商之股份,因而水线应归入电报商局,作为华商产业。

由此,清政府于九月三十日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致日本公使林董,对方在无法找到合理理由强行占领线路后,终于松口说"可以从长计议"。然而对方并未放弃侵占通信线路,据1898年盛宣怀上奏清廷称:"该线路已由对方修理过三次,并不预先通知。在此期间,应得的线路转接费用屡次请对方结算,也未得到回应。其视此线路已为对方之物,置之不理。"随后,运营方因无力与对方抗衡,无奈将线路以一定价格售与对方,至此,运营方丧失线路控制权。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福建日报》(202517日 第12版:理论周刊·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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